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出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的内容是,印发《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试行)》。
长政发〔2023〕20号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把《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予你们,务必要认真依规照办使之施行 。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以及管理,对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予以保护,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本办法 。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涉及新建、改扩建相关事宜以及管理与服务,此等情况适用本办法。除法律、法规有一清二楚的明确规定之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像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乃是用于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它归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范畴,不能够以获取利润作为目的,并且仅仅面向本乡镇户籍的人员来提供墓穴。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以及管理,把公墓建设归入城乡一体化以及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之中。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主体来展开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去履行主体方面的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公墓的建设以及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给予补助,以此确保运营有序进行,具体的细则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另外制定。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承担着监督以及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里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工作,还有监管工作。
涉及发展改革的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还有财政相关部门,特别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都要依据各自所具备的职能,去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对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先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计划,接着要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会被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发展改革以及民政、财政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这些对应的有关部门,要加大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扶持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减免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对于土地资源,要做到合理开发并进行使用,继而节约殡葬所占用的用地,每个乡镇,原则上来说,只建设一处,建成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模式,可以采取邻近乡镇合建等方式。要是本乡镇需要再次建设或者进行扩建,那么应当按照新建的要求,去办理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且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选址,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要统筹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环境和民风民俗等因素。禁止在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湖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公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得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建设之时,应当秉持绿色、生态以及环保的原则,绝不能够进行大规模的开山辟地之举,从而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要尽可能减少水泥、石材等人工硬化所留下的痕迹,坟地的绿化覆盖比率需要维持在50%以上。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遵从墓穴占地少,且墓材规格小这两原则,且墓碑要平卧化,同时墓区要园林化。其应规划并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需达到100%。安葬2人(含)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1平方米。同时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1平面方尺的节地型墓位。还鼓励家庭成员合葬以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进行筹集的,并且不得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鼓励其采用捐赠这种形式,去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三条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二)契合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符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要求,合乎林业部门的要求,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符合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公墓管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
项目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款,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行筹建、验收两项审查制度。当筹建审查达标之后,县级民政部门开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筹建期限设定为一年。在筹建周期以内建成且达成使用条件的,朝着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以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批复文件,并且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那有农村公益性公墓,其出现了扩大占地面积这种情况,对于公墓新扩面积的那一部分呀,必须要重新依照本办法去办理审批手续,之后呢,还要办理验收手续哟。
农村公益性公墓,其被命名为这样一种形式,即“×乘以×县括号市乘以×乘以×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筹建的时候,必须要向县级民政部门上交如下这些材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申请报告和建设方案;
(二)项目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
(四)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呀,那公墓的验收呢,是必须要向县级的,就是民政部门去提交,以下这些材料的呀,。
(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有的部门是发展改革部门,有的部门是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有不同的部门是生态环境部门,而且还有林业部门,这些部门的审批手续 。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地籍证明,公墓位置、地形地貌图;
(五)其他有关材料。
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可以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任何个人不行自主建造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农村的公益性公墓,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负责管理的,并且不可以采用经营的形式,去进行联营,或者转让,又或者承包 。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有这样的规定,其墓穴使用周期设定为20年,要是到期之后还需要继续使用,那就应当提前去重新办理使用手续。要是出现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便会作无主墓穴处理。并且严禁出现炒买炒卖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去转让、出租墓位。
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是由墓穴用材成本以及墓穴管理费用共同构成的,其具体标准呢,是要依据定价权限,由市级或者县级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来制定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推行差异化收费策略,对于本乡镇户籍的一般人员,收取墓穴用材所需成本以及墓穴管理方面的费用,特困人员理应完全免费,低保人员仅仅收取墓穴管理的费用。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其对外进行墓穴的经营活动,尸体土葬是不能被接纳的。豪华墓在墓区之中不可建造开发,活人墓也不行,宗族墓同样禁止建造。封建迷信活动在墓区内是被禁止从事的。
专设人员要负责公墓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来明确,还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之力度,使之更好完善服务功能,以满足群众丧葬需求。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构建起健全完善的墓穴用地登记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等制度。实行“一墓一档”方式,针对入葬人员的身份证,还有户口页、特困证明、低保等相关文书凭证予以妥善存档处理。财务收支状况必须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内容,每年按照固定时间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非法侵占,农村公益性公墓,所占用的土地,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村公益性公墓,所占用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增强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常态化监督以及检查,每一年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相关档案资料和结论,要及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