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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各区县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哪些,如何申请和管理?

发布时间:2025-12-15 16 浏览: 29

CSCR-2014-00046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4〕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今,将《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印发予你们,烦请仔细地遵照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其第一条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农村公益性墓地之建设与管理,以保护土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等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故而特别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城市建设规划,在其之外的地方,有乡镇农村,那里的公益性墓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乃是具备为当地村民供应骨灰安葬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其性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范畴,不可以营利作为目的,并且不能够对当地村民之外的死亡人员予以墓穴用地提供 。

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强化针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以及管理相关工作,把墓地建设归入城乡一体化以及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范畴。乡镇人民政府要着重加强墓地的建设工作以及管理工作,加大对于墓地建设以及管理资金方面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方面,市民政部门是主管部门,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的政策法规,还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以及管理。而县级民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工作,同时也负责监管 。

国土相关资源的部门,规划方面的部门,林业范畴内的部门,物价领域的部门等,应当依据各自所具备的职能,去做好这一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涉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相关事宜,首先是应由乡镇着手提出建设规划,接着要将此规划上报给县级人民政府寻求同意,在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之后,才能够把它纳入到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基本建设计划之中。

第七条项规定,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林业等相关部门,肩负相应职能者,应当切实加大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且依法依规对于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八条,需合理地对土地资源展开开发以及使用事宜,在殡葬用地方面做到节约,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是以乡镇作为主导来进行的,村居起到协助作用,每个乡镇在原则上建设一处,其面积不会超过30亩。

第九条,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建立的时候要去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建立墓地,禁止在林地建立墓地,禁止在公园建立墓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立墓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建立墓地,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立墓地,禁止在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建立墓地,禁止在铁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禁止在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第十条,公益性墓地进行建设的时候,要始终秉持绿色、生态以及环保的原则,绝不能够实施大规模的开山辟地行为,进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公墓是在按照那些原则建设的,哪些原则呢,就是墓穴占地要少,墓材规格要小,墓碑距离地面要近,墓型要具备艺术化。而单人墓穴或者双人以及超过两人的合葬墓穴,它们的占地面积,都不可以超过1平方米。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建设的时候,不可以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鼓励其采用捐赠这种形式,来对公益性墓地建设给予支持。

第三章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十四条规定所称,筹建农村公益性的这个墓地,首先呢需先去征得县级的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啊,然后呢还要再去征得县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呀,之后呢还得再去征得县级林业部门的意见呢,完成这些之后呀再会去报给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哟,审批通过后呢还要上报给市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呐。当墓地建成了以后呀,应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呢。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当具备墓地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这资金包含各级政财所投入的资金 ;。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任何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同样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章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且不可以经营形式去开展联营、转让或者承包 。

第十九条表明,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周期是20年,若到期后要继续使用,那么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绝不可自行擅自转让以及买卖墓穴。

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构成,由墓穴管理费用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费用,不得收取土地使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呀,那农村公益性的墓地呢,是禁止对外开展那种墓穴的经营活动的哟,也不得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供应墓穴哒,还不许接纳遗体去进行土葬呢。并且呀,在墓区内是禁止建造豪华墓呀,还有禁止建造家族墓以及活人墓哒,同时也是禁止从事那种封建迷信活动的哟。

第二十二条,墓地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聘请专职管理人员,其负责墓区的管理与维护;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从而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二十三条,墓地要全方位妥当地制订实施有关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系列制度,财务收支状况必须被归入政务公开范畴内容,按照规定的周期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的第二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对所占用土地的归属规定为集体所有了,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可以去侵占它 。

第十三条,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办法,并且,组织,实施。

第五章  骨灰寄存堂管理

对第二十六条而言,倡导运用不占地或者少占地这样的方式去处理骨灰,鼓励于全市农村展开建设公益性骨灰寄存堂的行动来安放骨灰。

有着这样一条规定,即为《第二十七条》,其中明确指出,农村骨灰寄存堂乃是当地村民在死亡并施行火化之后,用于安放骨灰的特定场所,并且它属于公益性的殡葬设施 。

第二十八条,农村骨灰寄存堂的建设,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其管理,也要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骨灰寄存堂的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公益性的骨灰寄存堂,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当地村民,而不能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骨灰格位。并且,这种寄托堂是禁止出现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状况的,也是禁止进行传销骨灰存放格位这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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