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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墓碑签名 · 纪念权 · 百年风俗
□非同寻常的案例
本报记者 朱建新
记者 赵莉
在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朝阳小区,围绕墓碑文字发生了一件罕见的事件:在父亲的墓碑上,哥哥没有刻上姐姐的名字,妹妹将哥哥告上法庭,争夺冠名权。在法庭上,哥哥展示了曾祖父、曾祖父和祖父墓碑的照片,证明他没有刻上姐姐的名字,并且有一个百年家族的习俗要遵循——牌位上没有女性的名字。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纪念权”案宣判,对“碑上不写女人名字”的刻板俗说“不”。
“女儿的名字不在纪念碑上”。
姐姐何秀云诉哥哥何世旺“贡品权”一案,于今年2月15日在新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经过庭审,查明因坚持“碑上不写女名”的百年习俗而被起诉的何世旺是家里的老大,下面还有四个弟弟妹妹,而被起诉的何秀云是五个弟弟妹妹中唯一的女孩。
2004 年 5 月,何世旺兄妹的父亲去世。2009 年清明节期间,何世望为父亲立碑,墓碑上刻有何世望四位兄媳、孙子、孙媳、孙女、曾孙、曾孙女的名字,共计 32 人,但并未刻上何秀云作为女儿的名字。至于这其中的原因,何世旺觉得也合理。
“我们的曾祖父、曾祖父、祖父的墓碑上没有刻上女儿的名字,按照习俗,碑上不刻有女人的名字,我遵循'五衣内女姑不上碑'的古老戒律,不刻我姐姐的名字没有错。”“何世旺说。但在何秀云看来,他的名字不能出现在碑上还有其他原因,也不是像他哥哥说的那样“冠冕堂皇”。
“在父母赡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我们兄妹从来都不是和睦相处的,是何世旺故意不刻我的名字。”何秀云说,她的父亲是独子,她的曾祖父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在她的曾祖父去世后,她姑姑的名字确实没有刻在墓碑上,“但这并不妨碍我的名字被刻在墓碑上”。那是旧日历,现在时代不同了。
女人要求“牺牲的权利”。
2011年,为了挑战哥哥的“百年风俗”,何秀云向湖南省新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人员认为,本案是关于“致敬权”的争议,涉及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从宪法、《妇女权利保障法》的规定中寻求维权的依据。 以及民法通则。
然而,当该案提交新田县法院立案时,却遇到了新的问题。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追悼权争议」之诉因,经过多次沟通,立案庭破例接受了这起「追悼权」案件作为人格权争议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同等地位,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墓碑不仅是逝者埋葬地的象征,也是承载亲属丧葬的纪念物,墓碑上的签名体现了签字人与逝者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何秀云与逝者是父女关系,何世王是兄妹关系,兄妹俩应该平等享有对逝者孝道和丧葬的权利。何世王在负责刻父墓碑时,没有刻上何秀云的名字,侵犯了他对已故父亲的孝顺和悼念权。
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裁定何世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将何世旺的名字刻在已故父亲的墓碑上,并由何世旺承担必要的费用。法院还在裁判书内容中对印章刻印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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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贡权”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与良好风俗,而这个案例很有启发性——什么样的风俗习惯值得尊重,又应该抛弃什么样的风俗习惯?从相关法律的一些规定来看,虽然没有明确习惯法源的地位,但在法治的现代社会中,习惯确实有广泛的空间在和谐社会中对规则的形成和秩序的维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事实上,《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即表示尊重风俗习惯,但这种习惯必须是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即“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