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发
关于印发《儋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儋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十六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2 月 29 日
儋州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儋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儋州市管辖范围内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遗体埋葬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公益性公墓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放和遗体埋葬服务的公益性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商务环境局批准设立,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骨灰安放和遗体埋葬服务的公益性设施。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儋州市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资源法规、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履行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儋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儋州市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规定,并参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行规划、总量控制。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手续。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厅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商务环境局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民政局提交的本市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报告;
(2)公墓所在镇政府同意在当地修建公益性公墓;
(三)市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核或者批准意见;
(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墓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建设农村公益墓地的报告;
(2)公墓所在地的村庄委员会同意在当地修建公益性公墓;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坚持节地、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
(2)距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
(3)江河、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以及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
(四)铁路干线、公路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5)距离居住区500米以内;
(6)法律禁止的其他领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国家保护并应当保留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和革命烈士墓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包。
第十条 单座市级公益性公墓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亩,单座镇级公墓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亩,单座村级公墓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亩。
第十一条 公益墓园布局应当以行政区划、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合理确定建设墓园数量,积极引导村级公益墓园设立,严格规范建设和管理。对原集中埋葬地,市民政局应当指导村委会进行规范化改造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贯彻“先建园、后建墓”和“见林不见墓、见绿不见墓”的思路,坚持“占地少、墓碑小、硬化少、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所有墓穴应当采用小型化墓碑。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当地政府根据财力条件分期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 丧葬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鼓励采用节地生态埋葬,采用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少消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具体方式包括墓穴(洞)埋葬、立体安放骨灰、植树(花草等)埋葬、不留骨灰安葬、深埋不立墓碑安葬以及其他安葬形式。
第十五条 墓(坑)葬包括骨灰分段埋葬和尸体分段埋葬。
节省空间安葬骨灰应符合以下要求:安葬骨灰的墓穴面积应小于0.6㎡;应使用安葬墓碑,其长度不超过40cm,宽度不超过30cm,厚度不超过8cm。
节省空间的遗体安葬应符合以下要求:单、双墓占地面积分别小于3㎡和4㎡,且不得覆盖硬质葬具;采用卧式墓碑时,长度不超过60cm、宽度不超过40cm、厚度不超过8cm;采用立式墓碑时,距地面高度不超过80cm、宽度不超过50cm、厚度不超过5cm。
第十六条 骨灰立体安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骨灰立体安葬通常放置于骨灰盒内,也可放置于骨灰瓮或骨灰瓶内。单个骨灰盒存放装置长、宽、高分别不宜超过50cm、40cm、30cm;骨灰盒存放空间应做好防水、防潮处理,确保骨灰盒的密闭性。
第十七条 以植树(花、草等)安葬骨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选址由安葬服务机构统筹规划,骨灰应装入可降解容器埋入土中或直接埋入地下,不得使用坚硬的墓葬材料。埋葬深度应根据当地土壤特性和埋葬人数确定,单人埋葬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合葬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
第十八条 安葬不留骨灰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骨灰撒放应当由安葬服务机构规划,在指定区域进行,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海上撒骨灰应当符合MZ/T023的有关规定。骨灰深埋地点应当由安葬服务机构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土埋。
第十九条 无墓碑深埋遗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安葬地点选择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不得设立墓碑,地面不得硬化,遗体装入可降解材料制成的袋装、罩内,深埋地下,埋深1.5米以上。
第二十条 其他埋葬形式:
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型埋葬、生态埋葬总体要求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埋葬形式。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遵守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墓穴应当按规划顺序使用,不得自行选择。禁止乱定价、乱收费,禁止炒卖墓穴。
第二十二条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公墓建成后,可以设立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
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性活动,建成后为辖区内户籍村(居)民提供安葬(安置)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主要包括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墓地维护管理费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按照《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7号)要求,在成本监理或成本调查基础上,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遗体安葬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免收。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公益性公墓内部管理,维护墓区秩序,绿化墓区,维护、修缮墓葬及设施,保持墓区美丽庄严、墓葬设施完好整洁,同时做好防火、防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丧亲家属举行追悼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借丧葬、追悼之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墓内烧高香、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花圈、纸钱。
第二十五条 办理安葬(葬)手续时,办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每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和身份证件只能申请一个墓位。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使用者仅享有公墓内安葬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售安葬场地(位)。在公益性公墓安葬(安置)骨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安葬人签订骨灰安葬(安置)协议,一次性缴纳管理费,缴纳期限按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安葬场地(含骨灰安置所内骨灰存放空间)仍需保留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180日前通知使用者办理续租手续。使用者继续使用公墓或者自愿搬迁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办理续租或者迁出手续。期满一年后仍未办结相关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使用者,无法联系到使用者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7日内仍未办结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益墓地原则上供儋州市户籍村民(居民)使用。辖区内户籍居民死亡后,可以安葬在市级公益墓地。农村公益墓地经村集体同意,可以接受祖籍在本地区的人员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