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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商业墓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2 18 浏览: 74

一、修订背景

《鄞州区商业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鄞墓政发[2006]1号)和《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鄞墓政发[2006]2号) ),自2006年3月30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殡葬活动,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殡葬业。随着我区殡葬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行政区划的调整,殡葬需求进一步增加,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国家、省、市对殡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区多年来在全区范围内也开展了多次殡葬专项整治行动。原有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和管理,适应殡葬改革发展的最新要求,科学引导公墓建设健康发展,持续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区民政局事务局组织修订了《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和《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2、修订的主要原因

(一)现行墓地管理方式滞后。目前,我区《宁波市鄞州区商业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在2006年修墓期间制定并颁布的。该区已使用15年。随着墓园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区墓园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行政审批事项的逐步规范和统一,以及全省“八个统一”的需要,对墓地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了重新整理和明确。因此,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

(二)落实殡葬惠民政策的新需求。区划调整后,我区商业性公墓减少至35处,公益性生态公墓减少至30处。2018年1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修订实施《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完善了标准,增加了项目、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为继续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有两项措施需要修改。

(三)适应当前墓地开发和管理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商业墓地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承包商进入门槛低、承包周期短。墓地承包经营者急功近利,会采取违法行为来获取最大利益。因此,有必要提高墓地经营者的准入门槛,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二是丧葬特别规定提出新要求。针对商业墓地违法用地严重的情况,我区将逐步收回商业墓地并实行封闭管理。三是商业墓地“青山白化”现象严重。墓地经营者为了减少投资,只硬化土地,不进行绿化,造成严重的“青山白化”现象。每年台风都会对墓地造成严重破坏。四是商业墓地价格、收费投诉增多。多年来,有关墓地的上访和投诉主要集中在价格收费上。经过多次价格和收费整顿,墓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经挂在墙上,需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五是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提出新要求。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节约土地生态殡葬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公益性节约土地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相关参考标准,未来建设我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需提高标准,推广多样化、节地型生态安葬方式。六是公益性生态墓地质量参差不齐。东吴、咸乡等镇生态墓地规划合理、管理完善、埋葬率高。但一些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不足,管理不到位,生态埋葬率不足10%。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力度,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墓地品质,从而提高公众认可度和墓地安葬率。

3. 修改流程

本次修改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审查阶段。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一)起草阶段(5月底前完成)。根据国家、省、市对殡葬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区殡葬改革推进情况,制定了《宁波市鄞州区营利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和《宁波市鄞州区公益生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二)征求意见阶段(计划6月底完成)。向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吸收。

(3)投稿审核阶段(计划7月初完成)。按要求

根据收到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报我局法制办审查。根据局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了两项办法。

四、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四)民政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推进节约土地生态殡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殡葬业管理办法》(民发[2018]5号);

(5)《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物价费〔2017〕60号;

(六)《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宁波市墓地服务收费项目和宁波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甬民发[2019]67号);

(7)《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8]123号);

(八)《鄞州区民政局财务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惠民殡葬政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民[2017]143号);

(九)《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殡葬殡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34号)。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宁波市鄞州区营利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后的新办法增加了商业性墓地跨服务区墓葬推广规定、墓地绿化要求规定、殡葬数字化建设规定等新规定。同时,进一步修改和明确了商业墓地的定义、墓地建设所需材料、墓地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主要修改了以下十二个方面:

1.明确商业墓地的定义(第三条)。根据省级墓地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明确了商业性墓地的定义。

2、调整各部门职责(第四条)。调整区民政部门殡葬管理职责,删除“区殡葬管理机构”的表述。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机构名称调整,对各部门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公墓所在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3、商业墓地跨区域推广坟墓新规定(第六条)。根据省墓地管理规定,明确“墓地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广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批准的除外”。

4.明确商业墓地建设所需材料(第八条)。根据《省陵园管理办法》和《省“八统一”事项指南》,对商业性墓地初审和报市审批的材料进行了重新明确。

5.商业墓地绿化新要求(第十条)。根据省陵园管理规定,对商业性墓地绿化进行明确,并符合省规定。

6、修改商业墓地墓葬建设标准的说明(第十一条)。根据省陵园管理规定,对商业性墓地墓葬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7.修改商业墓地封闭管理后的管理主体(第十四条)。根据我区殡葬工作实际和专项整治要求,商业性墓地封闭管理明确后,“墓地所在镇政府确定专业管理单位,明确专职管理人员”。

八、修改坟墓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坟墓使用证的相关表述(第十五条)。明确墓地单位应当与使用者签订墓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省墓地管理规定修改颁发墓地使用证的说明。

九、明确商业墓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主体(第十六条)。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和民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墓地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明确“墓地具体服务收费项目由各区、市确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10、明确墓园单位应当在墙上公示墓园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七条)。明确“将营业执照、墓园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张贴在墙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新增殡葬领域数字化建设项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建立了区骨灰追踪信息系统,从源头上追踪骨灰。还开发了建设区数字墓地平台,查询我区殡葬人数,实现骨灰追踪与数字墓地一体化,为在线云纪念扫描平台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实现场景化立足殡葬服务应用,推广殡葬服务。领域的数字化改革。

12.其他。根据有关文件,结合我区殡葬改革实际,删除原第五条部分内容,删除原第六条部分内容,删除原第十二条部分内容,删除原第十二条部分内容。删除原第十八条。

(二)修改《宁波市鄞州区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后的新办法在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政策基础、多元化节地型生态殡葬方式建设、殡葬数字化建设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同时,进一步修订和明确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定义、公墓建设选址条件、公墓建设标准等。主要修改了以下十二个方面:

1.增加公益性生态墓地相关政策依据(第一条)。九项新增《关于推进节约土地生态殡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等部委)”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质量的依据。

2.重新界定公益性生态墓地(第三条)。根据《浙江省公益性节地型生态墓地、骨灰安置所建设管理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3、调整各部门职责(第四条)。调整区民政部门殡葬管理职责,删除“区殡葬管理机构”的表述。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机构名称调整,对各部门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公墓所在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

4.重新调整公益性生态墓地选址条件(第六条)。根据省墓地管理规定,对公益性生态墓地选址条件进行了重新调整。

5.明确申请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所需材料(第七条)。根据《省公墓管理办法》和《省“八统一”事项指南》,明确了申请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材料。

六、墓地多元化节地生态殡葬方式建设新要求(第八条)

条)。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文件对节约土地生态殡葬的要求,结合我区生态殡葬改革进展,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墓园建设。多样化节地生态埋葬方式。

七、重新调整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第九条)。根据《浙江省公益性节地型生态墓园、骨灰安置所建设与管理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公益性生态墓园建设标准提出了新要求。

8.修改公益性生态公墓安葬规定的说明(第十三条)。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故对原办法中的“批准”表述进行修改。

9.明确公益性生态墓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主体(第十五条)。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规范墓地价格管理的联合文件和民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宁波市物价管理局》。 《墓园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明确规定,“墓园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下同)、农村公益性墓地福利墓园(含墓地使用费、骨灰存放处基本服务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墓园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服务成本加税费的原则,由墓园单位与顾客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回报、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10、明确墓园单位应当在墙上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六条)。明确“墓地单位应当在墙上公示墓地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1.新增殡葬领域数字化建设项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建立了区骨灰追踪信息系统,从源头上追踪骨灰。还开发了建设区数字墓地平台,查询我区殡葬人数,实现骨灰追踪与数字墓地一体化,为在线云纪念扫描平台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实现场景化立足殡葬服务应用,推广殡葬服务。领域的数字化改革。

12.其他。删去原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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