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双凤公墓官网

墓园地址:双凤镇204国道凤北路交界口

官方热线: 400-616-7959

24小时热线:150-2115-4828

自驾车线路: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详情请拨打400-616-7959, 150-2115-4828(微信同号)咨询

公交车线路:

双凤公墓墓园班车:购墓免费接送。

冬至、清明期间全市设有多处祭扫专线班车,请提前一月购票。票价若有浮动,恕不另行通知。

阿尤旗民政局关于就《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2 09 浏览: 111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树立绿色文明殡葬新风尚,规范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旗民政局正在征求有关专家、苏木镇、嘎查(社区)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阿拉善右旗惠及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阿拉善右旗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制定了《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或建议。 2022年9月7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1、请将信件寄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社会事务部民政局(邮政编码: ),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殡葬惠民实施办法实施意见”字样。 《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

2. 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附件:1《阿拉善右旗惠及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阿拉善右旗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阿右旗民政局

2022 年 8 月 31 日

阿拉善右旗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城乡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结合阿拉善盟根据《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益丧葬补贴及奖励对象

阿尤旗所有户籍居民均享受惠民殡葬政策(迁坟者不享受此项政策)。

一、补贴对象

(一)城乡“低保”目标;

(二)农村“五保”目标;

(三)城镇“三不”人员;

(四)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养老金或补贴的重点优待对象;

(五)旗公安机关出具的允许火葬的无名尸体;

(六)流浪儿童等城乡特殊需要救助群体。

2、奖励对象

在殡仪馆火化的;少数民族居民按照传统方式火葬的;遗体深埋于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不留坟墓、墓碑的。

二、补贴及奖励标准

一、补贴标准

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给予补贴。

2.奖励标准

(一)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每名死者家属(含6类特殊困难群体)奖励5000元。

(二)对“二次棺椁”或“二次修墓立碑”奖励的,予以退还。

3、政府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额补贴。

3. 程序

办理惠民丧葬补助事宜时,殡葬承办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到所在地苏木(镇)领取“阿右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接受者。费用补贴审批表》;采用火葬或绿色生态殡葬方式的,填写《阿友旗火葬和绿色生态殡葬奖励费用审批表》;无名尸体免费殡葬的,公安部门到旗民政部门我局领取《阿友旗《无名尸体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审批表》; 《审批表》由所在地嘎查(村、居)人民委员会、苏木(镇)审核盖章,报旗民政局批准。

1、办理相关补贴事宜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户口簿;

(三)死者身份证;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五保”供养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等合法有效证件。

2、申请火葬或绿色生态殡葬奖励,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殡仪馆(火葬场)、管理单位或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葬或生态殡葬证明。

旗民政局建立殡葬政策受益人员档案,按季向旗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旗财政局审核备案后,将资金直接划拨至旗民政局,由旗民政局负责发放。

4、资金保障

将惠民殡葬政策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专户。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是旗委、政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阿友旗的重要举措。各苏木(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力度。推动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弘扬文明殡葬文化,确保符合条件的保护对象享受优惠政策。

二、旗民政局是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惠民殡葬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三、旗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政监察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审查惠民殡葬政策服务收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成立。同时,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负责落实殡葬惠民政策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出具虚假火葬、生态殡葬证明的服务单位、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旗民政局和各苏木(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补贴对象审批工作。对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阿拉善右旗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墓地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和《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民发[2018]77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领域根据《殡葬业发展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2018〕101号)等文件,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右旗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第三条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是公益性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墓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墓地的建设和经营。

第四条 巴丹吉林乡居民应当安葬在墓地范围内。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或者修建坟墓。其他苏木镇居民禁止在集中埋葬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或者修建坟墓。

第五条 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为他人提供营利场所。坟墓、骨灰存放处不得预售、炒作。墓地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或者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与认购墓地的人签订安葬协议,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墓地,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条 骨灰安葬的单坟、双坟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坟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坟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七条 公墓的收费项目应当经国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明码标价,所收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第八条 公益性墓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墓地、骨灰库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九条 墓地墓碑可以由经营者制作,也可以由家属定制,但必须严格按照墓地管理单位的要求制作统一的墓碑。

第十条 因墓地管理不善给墓地所有人家属造成损失的,墓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墓地所有人家属进行补偿;造成损失的,由墓地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墓主家属损失的,墓地经营单位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益性墓地等集中墓地内修建大型墓葬、豪华墓葬、高档墓葬以及墓屏等附属设施。拒不改正的,旗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强行拆除该财产并处以罚款,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旗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墓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刁难殡葬承办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右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阿右旗民政局

墓区声明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
墓区销售热线:400-616-7959
24小时咨询热线:150-2115-4828(微信同号)
免费专车接送 专业顾问全程陪同 购墓优惠多赠品丰富

400-616-7959

150-2115-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