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昆明市呈贡区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墓地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滇政办发[2007]291号)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农村公益墓地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公益墓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呈贡区管辖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深埋不留坟、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骨灰集中存放、不留骨灰等节省土地和生态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 充分发挥政府对农村公益墓园建设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公益墓园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将农村公益墓园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墓园建设发展。
第四条 呈贡区农村公益墓地是安葬呈贡区所辖社区居委会迁建坟墓骨灰和火化新逝者(农业人口及殡葬法规规定的人员)的公共场所。
第五条 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是呈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区政府将组织区规划、土地、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财政、环保、交通、城管、农林、水务、工商、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人口总体发展状况和实际地域分布,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呈贡区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福利公墓的监督、指导和审查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福利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公墓规划与建设编辑
第六条 农村公益墓地应当建在荒山、荒地上。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和“三沿五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沿河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墓地。严禁在殡葬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公益墓地。
第七条 设立农村公益墓地,应当向区民政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设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墓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昆明市民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墓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公益墓地设立申请;
(二)建立农村公益墓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议区规划、土地、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报告;
(四)筹集资金、取得土地的方式、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五)公墓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应当遵守下列标准:
(1)公墓内单墓、双墓面积每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
(2)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严禁修建砖、石围栏;
(三)禁止在墓地范围内修建豪华墓、族墓,禁止转让、有偿买卖、炒作墓地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四)陵园区域内道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有标志牌、标识,设有停车场;
(五)管理、纪念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墓园建成后,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土地、发展改革、住房建设、水务、农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昆明市农村公益墓园管理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申请建设公墓的单位管理,不得改变公墓土地性质和用途。坚持公益性,服务于呈贡区社会经济建设。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经营殡葬服务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内部管理,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修缮墓葬及设施,保持墓地环境优美庄严、墓葬完好整洁;绿化美化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使公墓建设向公园式、园林式发展。
第十四条公墓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遗属提供的相关证明,签订安葬协议、安排安葬、向遗属出具安葬证明;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长期保存档案(按照安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墓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死者家属只有对墓(位)的使用(租赁)权,不得转让、转租。
第十六条 公墓墓穴(位)、骨灰存放处使用(租赁)期限、使用期限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租赁)的,必须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火化后骨灰需要安葬于公益性公墓的,由遗属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经批准后方可安葬。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明码标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区价格行政部门根据公墓建设材料和建设服务成本依法确定。
第十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价格行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布相关收费价格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墓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区民政局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上一年度公益墓地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检合格的,在墓地证上签字盖章;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