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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韶文化时期的公墓类型有哪些?单人葬、合葬、二次葬?

发布时间:2024-07-04 09 浏览: 99

仰韶文化时期各地各种丧葬习俗的出现,基本上是受当时人们的“鬼神崇拜”和“灵魂观念”所主导。当时人们认为万物皆有“鬼神”,尤其是人,人都有“灵魂”。基于这种“灵魂”观念,形成了各种丧葬习俗。那么“灵魂观念”是如何产生的呢?

恩格斯曾指出:“古代人们根本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而受到梦中情景的影响,于是产生了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灵魂,它寄居在身体里,人在死时就离开身体。从这个时候起,人们就不得不思考这种灵魂和外界的关系。既然人死后灵魂就离开身体而继续生活,就没有理由去想象它会死亡;于是,灵魂不灭的思想就诞生了。”

原始社会的人们相信灵魂不灭,所以当人死后,人们认为灵魂离开肉体,去了另一个世界——阴间,但又要和人间一样继续生活在那里。此外,人们还相信不同死者的灵魂会给活着的人带来福祉或灾祸,于是对死者产生了崇敬、恐惧的心理状态。在各种复杂心理状态的控制下,人们试图采取一些措施来妥善安置死者,于是就产生了丧葬习俗。

公共墓地

仰韶文化时期,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公墓,这是当时的普遍习俗,体现了人们血缘观念的牢固性。人们活着的时候,生活在一个大的氏族集体里,每个氏族成员都离不开氏族集体,所以人们死后要聚集在一起。公墓其实就是阴间氏族,是阴间人的灵魂聚集的地方。仰韶文化时期的公墓也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墓葬排列整齐,一排排的。

摩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介绍了塞内卡部落的公共墓地,并说:“在每一块墓地里,一个村落里居住的所有氏族的成员都可以埋葬在那里;但同一氏族的成员在某些地方仍然可以合葬在一起。”由此可见,一个氏族一般必须合葬在一起。摩根还介绍说:“图斯卡兰部落有一块公共墓地,所有属于同一氏族的人都成排地埋葬在一起。一排是海狸氏族死者的坟墓,两排是熊氏族死者的坟墓,一排是灰狼氏族死者的坟墓,一排是大龟氏族死者的坟墓,以此类推,最多有八排坟墓。”

葬_冰葬火葬还有什么葬法_葬坟一般葬多深最好

丈夫与妻子分葬,分列两排;父亲与儿子也分列两排。但母亲与儿子、兄弟与姐妹则合葬一排。这一事实表明了宗族情感的力量,宗族在良好的条件下很快恢复了古风;托斯卡部落虽然现已基督教化,但并未放弃旧风。“托斯卡部落保留的古丧葬习惯,对于我们了解中原原始社会公墓的葬式安排,确实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

所以,要了解一个公墓,必须具体分析。有的公墓可能只属于一个氏族,有的公墓可能属于部落公墓,比如塔斯卡罗萨部落,这种公墓是一个氏族埋一排。第二种情况,大部分死者都埋在公墓里,但在公墓外也发现少数同时期的墓葬。这些死者为什么不能埋在公墓里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据说,云南永宁的纳西族有一个丧葬习俗,那些死于暴力的人,就不会被埋在公墓里。

因此仰韶时期的部分死者不能葬在公墓,也有可能是死于非命。此外,还有一种可能是宗族血缘关系已不能统领族人,或宗族居住地成员血缘关系已不纯,少数其他宗族成员迁入,亲属关系密切的成员就葬在公墓。外来人虽然可以同村居住,但死后不能葬在宗族公墓,只能按照当时的习俗葬在自己居住地附近。

第三种情况是儿童能否葬在公墓。一种是葬在住所附近,不葬在公墓,如半坡氏族;另一种是儿童死后也可以葬在公墓,但不与成年人排列在一起,而是单独设区,如姜寨氏族。从多数公墓的情况看,儿童死后不葬在公墓。云南永宁纳西族的丧葬习俗与仰韶时期的儿童葬颇为相似,都是儿童死后不能葬在公墓。第四种情况,如横镇村大坑套小坑集体葬,也应属于公墓,但与有序排列的公墓相比,在形式上有很大差别。

单人葬、合葬、二次葬

总体来说,仰韶时期的墓葬大多为单人葬,即每座墓葬一人,这种葬法在当时是主流。之所以采用这种葬法,与氏族的丧葬习俗有关,此外,还有客观的原因。因为一个氏族中,一般人都是单独死亡,相继而亡,一人死亡,一人陪葬,自然就形成了单人葬。合葬又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氏族内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死亡,则同时陪葬;二是故意合葬,如果是故意的,那一定有其特殊的含义。

但仰韶文化时期的合葬墓多为同性合葬,如半坡发现的两座合葬墓,一座为二男合葬,一座为四女合葬。也有异性合葬的,但女为成年人,男为儿童,实为母子葬。若为二次合葬,则人数往往更多,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所谓二次合葬,就是将人的遗体和遗骸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加工的丧葬习俗。如《墨子·九用篇》中说:“楚之南有颜人之国,其亲人死,腐其肉而弃,而葬其骨,以表孝。”

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确,就是亲人去世后,将尸体放在特定的地方,让其腐烂,再将尸骨收集起来埋葬。这样的埋葬结果和仰韶时期的二次葬一样,尸骨肯定是散落一地,绝对不会像一次葬那样,有一具骷髅。虽然仰韶时期的人没有“孝子”这个概念,但他们的二次葬也绝非毫无目的,尤其是像横镇村、石家等地的二次葬,几十具骷髅埋在一起,也绝非毫无道理。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介绍了北美印第安人的丧葬习俗说:“他们先将尸体暴露在棺材上,等到尸体上的肉体完全毁坏后,便立即把尸骨收集起来,装进用树皮做成的木桶里,最后安放在为此专门建造的房屋里。凡是属于同一氏族的尸体,都放在同一个房屋里。……他们认为,同一氏族的骨肉应该结合在一起,因此认为把亲属的遗骸和其他氏族的遗骸埋葬在一起是非宗教的。”

印度人的“尸棺法”使屋内每死一人尸骨散落,犹如仰韶二葬。这种屋式结构与横镇村的集体葬相同,将同一家族的尸骨集中在一起。中国古书上有这样的记载:“东窝居……葬于木大棺中,长一丈余,一端有门,新死者葬于其中,盖尸,待皮肉尽,取出尸骨,置棺内,全家共棺。”“全家共棺”与横镇村的集体葬坑性质相同。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二次合葬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死后更加紧密的团聚。这里就有一个很难解释的问题,亲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为了团聚,所以采取合葬,但以哪一代为界呢?必须有界,不然就无法合葬。据乾隆《贵州通志》“苗蛮”一节记载,“黑苗……人死后,遗体安放在村旁,二十年后,全村择期,将数百口棺材合葬。”

这种有明确期限的埋葬方式,据说在琉球群岛的久高岛也有类似的习俗,但他们不以二十年为期限,而是每十二年将全岛的尸骨洗净埋葬。这种定期集体埋葬的习俗,解开了仰韶文化时期集体埋葬之谜。因此,横镇村集体二次埋葬中为何有一具女性尸骨被埋葬一次的问题也得到了解答。很可能是在定期集体埋葬时,有族人突然死亡,恰好被埋葬,所以其他人都被埋葬了两次,只有新去世的人被埋葬了一次。

我们在讲二次葬习俗时,还要注意成年人的瓮葬。它的特殊意义,并不在于瓮作为陪葬工具,而在于这种成年人的瓮葬不能葬在公共墓地,不能与成年人的土坑合葬。在原始社会,人们有一个习惯性的观念,认为暴死的人也有恶灵,所以他们的遗体不能与正常死亡的本族人合葬。但他的族人还是很关心他的,小心翼翼地把他的尸骨装进瓮里安葬了。

参考:

古代社会

贵州通史

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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