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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耕地建坟属法律严禁行为!这些后果与处罚你需要了解

发布时间:2025-11-13 16 浏览: 27

近些年以来,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墓地方面的资源日趋紧张起来,有一些人,仅仅是为了寻觅一处所谓的“风水很佳之地”,便产生了一种购买农村耕地上来建造坟墓的想法,如此这般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最近这些日子,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就已经审结完毕了两起因为购买农村耕地去建造坟墓从而引发出来的相互关联的纠纷事实情况,到最后,借助于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及对道理进行说明这样的方式以及手段,调解了涉及案件的被告去返还相关的款项。

出生于1936年的周某是重庆奉节人,在2015年的时候,他请托风水先生黄某甲去寻找一处“风水宝地”当作自己百年之后的墓地,黄某甲于是牵线搭桥,让周某与云阳一村民小组组长熊某某签订了一份“购地协议”,周某向熊某某直接支付了1万元费用,此后周某亲属觉得该地块离奉节老家太远而反悔,便让黄某甲去找寻下家转卖该地块,在2023年,黄某甲以15000元把该地块转卖给黄某,黄某甲向周某支付了12000元转卖费用。

在这以后,黄某去到该地块所处之地进行土地交接之时,然而,却遭遇了熊某某的反对,在多次进行交涉但都没有取得结果之后,黄某提出让黄某甲退款,可同样遭到了拒绝。之后,经过该村民委员会以及派出所多次展开调解,然而都没有成效,于是,黄某就把黄某甲起诉到了法院,请求退还15000元土地购买费用。黄某甲被起诉之后,也把周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12000元转卖费用。在案件审理的进程当中,法官朝着各方当事人阐释说明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规定,清晰地指明土地是不可以私自进行买卖的,更加不能够占用耕地用作墓地,把买卖耕地用作墓地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经由法院的释法以及调解,各方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最终周某把11000元退还给黄某甲,黄某甲把15000元退还给黄某。周某所遭受的9000元损失另外向熊某某去主张权益。

为啥明明看上去好似是“自愿”进行的买卖行为,却没办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呢?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牟春香表明,在这个案子当中其核心要点在于,以将集体土地用来建造坟墓当作目的所签订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土地并非是“私产”,其买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绝不是个人能够随意处置的那种“私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侵占、买卖或者用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当中的土地买卖行为从开始就是无效的。其次,耕地乃“饭碗”,其用途绝对不可以更改。案涉土地的性质是耕地,它是国家严格予以保护的珍贵资源,肩负着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占用耕地去建坟。将耕地用于建造坟墓,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违法行为。

另外,违法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情况,不当得到的利益是必须要返还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在这个案件当中,基于非法的目的(购买土地用来建造坟墓)以及非法的标的(被禁止买卖的集体耕地)所签订的合同,因为它的内容是违法的,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之后,因为这个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因此,牟春香说买地修墓的举动不但损害农民利益,还会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破坏,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近些年,国家大力推行生态安葬,例如树葬、花葬等节地环保方式,既契合传统孝道,又能保护土地资源。逝者安息要合规,生态安葬是方向。只有选用合法合规的安葬途径,才可以真正表达哀思、守护家园沃土,防止陷入类似本案“财地两空”的困境。(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朱宏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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