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颁布了《公墓管理办法》,编号为成府发〔2000〕180号。该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强化公墓管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则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与管理,均需遵循本办法。第三条对公墓的定义进行了阐述,指出本办法所指的公墓,系指依照法律规定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以及农村的公益性墓地。第四条 社会公共墓地主要服务于社会,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并采取有偿收费模式。而农村公益性墓地则是专门为乡镇村民提供墓地的公共设施。第五条 明确规定,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传统。若少数民族愿意改变丧葬习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干预。第六条 规定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墓进行管理。区(市)县民政机构承担本辖区公墓的管理职责。土地、建设、规划、环保、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协作,高效推进公墓的管理工作。此外,上述部门还需按照规定,确保公墓建设在荒山和贫瘠之地。不得在农田、森林、革命英雄纪念碑园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市区公园、风景旅游区、水资源保护区及其周边200米范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隔离带区域设立墓地。第八条,墓地建设需遵循统一规划、严格管理、科学布局、环境保护、节约土地、改变旧风俗的指导原则。墓地选址需遵循墓地建设整体规划。第九条 公墓的建设需逐步推进园林化改造,绿化覆盖面积需达到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公墓需维持清洁与庄重氛围,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第十条 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私自设立公墓。社会公共墓地不得增设分墓区。同时,禁止设立家族或宗族专用的墓地。社会公共墓地的设立、规模拓展、位置变动或废止,需由墓地所在地的县级民政机构先行审查,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提交市民政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依照规定流程向上级批准机构呈报。社会公共墓地名称的变更及联办公墓联办单位的调整,需依照规定程序,经民政部门批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设立,需先由乡级政府审核并同意,然后上报至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最终报送市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太仓双凤公墓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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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规范公墓管理的重要指引
发布时间:2025-07-23 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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