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双凤公墓官网

墓园地址:双凤镇204国道凤北路交界口

官方热线: 400-616-7959

24小时热线:150-2115-4828

自驾车线路: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详情请拨打400-616-7959, 150-2115-4828(微信同号)咨询

公交车线路:

双凤公墓墓园班车:购墓免费接送。

冬至、清明期间全市设有多处祭扫专线班车,请提前一月购票。票价若有浮动,恕不另行通知。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6 22 浏览: 74

各县民政局:

为规范全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现将《红河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民政局

2023 年 7 月 13 日

红河州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墓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根据全州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公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镇(街道)、村(居)民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公墓及其设施。

第三条 红河州民政局是全州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级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工作。公益性墓园建设、管理、服务;村(居)委会负责村(居)委会本级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林业草原、水利、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间宗教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共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规模根据乡、村(居)委会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及相关条件确定。墓区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推广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墙葬、塔葬、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型殡葬方式。

第五条 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不宜耕种的荒地上,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地区的公墓宜设立在人口相对集中、土地面积较小的村委会或区单位。区域由乡镇或相邻的几个村委会共同建设。

禁止在下列地区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公墓经营管理方案_公益性公墓管理_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埋(葬)设施不得占用耕地,不得设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区内以及水库、湖泊、河流200米以内、引水渠坝、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 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始栖息地、重点天然林保护区、基本草原和国有林场、铁路两侧、国道、省道等干线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建设公益性埋(葬)设施。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用地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划拨,也可以利用原集体存量土地进行改造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立项、组织建设,或者由乡、镇委托县级民政局申报并组织建设。项目。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查批准。县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征求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林业草原、水利、生态环境、民间宗教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作出决定的,应当履行当地公告的前置审批程序,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县民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民政局备案。

具体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埋葬面积、建设资金、用地面积等;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管理制度。

村级,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街道)审查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级,由乡(街道)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县(市、区)民政局会商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及时办理相关项目立项、审批等事宜方式,并报国家民政部门备案;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资金监管,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截留、扣留。当年未使用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及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安葬的单坟、双坟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公益性墓地墓碑高度、宽度不得超过80厘米、60厘米,不得修建石栏;

(三)墓区内各单位之间有道路分隔,道路宽度不小于1米;

公益性公墓经营管理方案_公益性公墓管理_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4)墓间隔离宽度为40厘米,墓前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

(五)墓地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

(六)墓区道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设有标志和停车场;

(七)管理建筑、鞭炮排放池、公共厕所、生活用水、电气设施、焚烧池、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齐全。

(八)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配备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深埋不留坟等生态埋葬区,并为死者设立门户信息或集体墓碑。

(9)墓地建设完成后,应在墓地区域设置围栏或围墙,防止人为破坏和不确定因素造成损坏。

(十)公益性墓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和元素的墓地,但严禁设置封建迷信设施。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公墓主人提出申请,县民政部门会同审计、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宗教等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准备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搬迁或者撤销,应当经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民政局批准,并报国家民政局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停止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村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埋葬范围为:

(一)乡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以安葬本乡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合作建设的公益性墓地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使用;

(二)村级农村公益性墓地,由申请建坟的区域内的村民(居民)使用;

(三)农转城居民死亡后,骨灰可安葬于户籍地或者迁居前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未经乡(街道)、村(社区)委员会批准,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为他人提供坟墓。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丧葬协议、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火葬证明办理安葬。安葬时,按照顺序排列坟墓,并向死者家属出具坟墓证明(由民政部门统一)。系统);埋葬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墓地的,发给生态墓葬证书(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公墓的日常管理保护和绿化美化工作。区域。墓区设焚烧池、放鞭炮池。严禁随意烧香、烧纸。县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承包农村公益性墓地;

(二)有偿出售、转让、炒作、变卖农村公益性墓地坟墓、骨灰存放位的;

(三)无序号埋葬的;

(四)修建或者修复家族、宗族墓地,骨灰入棺安葬;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坚持公益性。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设施审批权限,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埋(葬)设施价格应当在成本监督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财政补贴,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考虑群众承受能力。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显着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证明文件、减免政策、举报热线、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消费。农村公益性墓地设施维护管理费专门用于公益性墓地(处置)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管理等费用。收费标准原则上根据当地实际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园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陵园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接受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永久保存档案、台账。同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事业的管理。检查陵园财务收支,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会同审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经营活动的,县民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经营收入,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他们的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合作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墓地建设主体共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参与,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墓区声明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
墓区销售热线:400-616-7959
24小时咨询热线:150-2115-4828(微信同号)
免费专车接送 专业顾问全程陪同 购墓优惠多赠品丰富

400-616-7959

150-2115-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