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起草潞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说明
一、《办法》起草背景
殡葬服务是事关民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服务。为满足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殡葬服务收费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和墓地服务费,殡葬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延长服务收费和专项服务收费,供群众自主选择。但在日常的监督和研究中,发现该市的殡葬服务费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为此,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的流程,拟对我市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有关事宜进行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精神,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不同的服务项目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基本服务包括遗体运输、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必要服务,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延伸服务( )是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可供公众自主选择的服务。延长服务费用属于企业服务费,以政府指导价格管理为准。
(二)明确并全面规范殡葬服务收费
1. 加强收费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设立或者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应当由死者家属自主选择服务项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捆绑殡葬用品销售。
2. 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明标价格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各项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殡葬用品应严格标明商品的明确价格,不应强迫死者家属购买。
3. 实施优惠政策。殡葬服务是全社会的一项特殊公共服务,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全面实施各项惠及人民的殡葬政策。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按《潞安市困难扶葬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3. 起草过程
2024年9月,我局社会事务科起草了《六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初稿,经社会事务科讨论修订,并送交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此后,我部门通过网上征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我局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文件(送审稿)》。一共收到 4 条反馈和建议,其中 4 条未被采纳,主要是与当前殡仪服务的实际工作不符。34 没有评论。
六安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是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殡葬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价格目录》、《六安市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殡葬风俗改革、文明节俭殡葬,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保持合理稳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水平,有利于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收费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的部门,负责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服务费和墓地服务费。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服务费、延展服务收费、专项服务收费等,分别按照政府定价、政府引导和市场监管执行。由政府制定、政府指导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费用和财政补贴制定。
(1) 基本殡葬服务的费用由政府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是指遗体的运输、遗体的存放、遗体的火化、骨灰的存放等。
1. 遗体的运输。运输该地区正常死亡的遗体。遗体跨地区、跨境运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遗体的存放。指遗体的冷藏储存。
3. 遗体火化。包括火化、骨灰清洁、遗体装袋。
4. 骨灰的储存。按年征收,不足一年的,可以按月征收;7 天内免费 1 个月以内;超过 7 天将按月收费。经殡仪馆负责人(遗属)同意,也可以跨年收集。
(2) 殡葬延期服务的费用应由政府指导。延长殡葬服务包括遗体采集、遗体消毒消毒、遗体安排、告别厅租赁等。
1. 埋葬遗体。它指的是身体的装载和搬运。
2. 遗体的卫生和消毒。指对运送的尸体进行消毒。
3. 整理遗骸。包括正常身体整形、化妆、理发、剃须和材料等。
4. 告别厅租赁。包括空调、茶水供应及配置费用(包括棺盖、花圈、盆栽花、音响、遗体接送等)。
(3) 特殊殡葬服务的费用应以市场调整价格为准。殡葬特殊需要服务是指满足部分群体特殊需求并自愿选择的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确定。
(四)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骨灰盒、墓碑、裹尸布(袋)、花圈等)的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价控制或规定最高限价,同时应通过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化运作, 严禁限制或采取加收附加费等方式,限制死者家属变相使用骨灰盒等合理的殡葬用品。
第七条 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商业墓地。公益性墓地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乡镇公益性墓地建设,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商业墓地是指为城市居民骨灰、遗体埋葬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各墓地单位要继续提高节地生态殡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源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变。
第八条 公益性墓地的安葬费和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费用监督和财政补贴,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并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审批价格。
这
商业墓地的价格由市场监管,墓地经营单位应当体现公益属性,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确定。市价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必要时依法干预和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的安葬费用包括墓地的土建工程(包括墓碑、墓具、刻字等各种材料)及其配套设施、绿化费用、骨灰安葬费用等。
公益公墓管理费包括骨灰龛及墓碑等配套设施的安全、清洁、绿化、维护等服务,按年计算,一次性收取的,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 根据《潞安市困难扶葬暂行办法》,下列逝者免除基本服务费:
(1) 农村特殊贫困受困者;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受惠对象;
(3)城市“三无”人员;
(4) 优先护理的主要接受者;
(5) 艾滋病患者。
第十一条 免费的基础服务包括:
(1) 遗体运输(使用遗体运输车辆运输尸体,包括车辆运输费、尸体搬运费、卫生费和尸袋费);
(2) 遗体在殡仪馆冷藏存放(存放期限不超过 3 天);
(3) 遗体火化(限于平火化炉内遗体的火化费);
(4) 骨灰存放(殡仪馆内普通骨灰龛存放期限少于 1 年);
(5)普通骨灰盒(价格300元以内)。
第十二条 在墓地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应当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区自定。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前,需要与殡仪承办人(遗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殡葬服务物品的名称、价格、租赁期限以及殡葬设施、用品,供殡仪承办人(殡仪家属)自主选择,严禁诱导、捆绑、分割、强制提供服务和收费。殡仪服务单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殡仪馆(遗属)收取费用,并提供法律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执行明示价格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单证依据、减免免除政策、报告电话号码等,并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不执行政府引导价格、政府定价,违反明价规定,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和法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