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十安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墓园(十安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公墓(石安园),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土地,主导建设,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殡葬场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骨灰安置。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项目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指导,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工程以殡葬服务底线和均等化为基础。殡葬设施填补了空白,弥补了不足。统一殡葬规划、调整结构,增强底线保障能力,提高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服务便捷的格局。 、保障强有力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项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殡葬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用地在完成土地调整划拨等前期手续后,须划拨到县级民政部门名下。
(2)项目用地应保证50年埋葬需要,明确20年使用周期,坚持一次建设满足5年埋葬需要,确定四个限额。
(三)办理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建设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陵园建设批准)。
(四)有明确、详细的资金支持计划(明确资金来源构成)。
第六条 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含绩效目标);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规划、设计图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五)符合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七)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附图)或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附图)等;
(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陵园建设行政审批的批复;
(九)财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请审查程序:
(一)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
(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批,然后汇总报自治区民政部门;
(三)自治区民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财务部审核后出具资助文件。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资助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基础保护、公益性、节约土地、简埋、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按照项目和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
第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
(一)墓地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二)严禁对墓(穴)进行硬化、石化和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严禁修建超标准墓葬、家族墓葬、豪华墓葬、艺术墓葬、个性化墓葬。
(三)埋葬遗体的单墓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可统一使用,长度、宽度、厚度分别小于0.45米、0.35米、0.1米。
(4)墓葬左右两侧距离不得超过0.2米,墓前走道宽度不得超过0.8米。
(5)项目建设应因地制宜设置尸体埋葬区、节地生态埋葬区、骨灰安放区等埋葬区。
(6)遗体安葬区提倡深埋不留坟,节地生态安葬区提倡树葬、草坪安葬、花坛安葬,骨灰安放区提倡空间存放、墙埋。
(七)配备公共祭扫区、管理用房、卫生间、停车场、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由政府筹集。各地要履行属地责任,积极引导和吸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捐赠。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每个建设周期补助一次。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县级财政困难程度、自治区年度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优先考虑无公益性殡葬(放生)设施的县。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相关费用。项目资金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部分不得超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统一命名为“XXX县(市、区)十安花园”。为便于区分,可命名为“XXX县(市、区)XXX乡(镇)石安花园”。
第十八条 项目的运营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充分体现社会福利和政府救助的特点,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遵循不盈利的原则,免费提供墓葬。各地可以探索管理机制。确保城乡公益性墓园(石安园)持续有序运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负责。自治区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民政部门采取项目前、项目中、项目后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侵占、挪用、截留。违反规定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已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项目结束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公益金使用管理、项目成果、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信访投诉等信息。每年六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境内所有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
设立公益性公墓和商业性公墓内的公益墓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按照墓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职责、服务流程等相关事项,保障墓地有序运营。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十安园)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石安园)建设试点的通知》(宁民字[2022]41号),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墓园项目管理,加强组织实施,保证项目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石安园)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一、政策制定背景。殡葬业是特殊的社会福利服务企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区以推进殡葬改革为带动,以专项整治为抓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狠抓落实严格公墓审批和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散葬、违规修建墓地等现象。推进火葬、改革殡葬、治理散葬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差距较大。不能满足人们就近、低成本、环保殡葬的需求。社会反响强烈。墓地硬化、石化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大量使用石材。 、混凝土等不可降解材料,导致土地无法再利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农村墓地大多是历史形成的集中墓地,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造成分散埋葬,占用森林和耕地。美丽乡村建设的“伤疤”已被祛除。
2.重要性。推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墓园工程,立足殡葬服务底线和均等化,殡葬设施补短板、补短板,统一殡葬规划和结构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殡葬公共场所。 、设施齐全、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服务体系。该项目统一规划、管理、建设标准,向群众免费提供墓地。着力解决“买不起”“高价墓”,解决超标准墓、家族墓、豪华墓、硬化石化墓地等问题,积极改革殡葬方式,倡导简朴、富贵的墓葬。关爱树立文明新风尚,是节约殡葬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帮助殡葬业回归公益属性的重要途径。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大胆探索、试点,民政部门开展试点建设,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推动实现集中安葬、规范管理新格局、节地生态、文明绿色殡葬格局。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城乡公益性墓园的概念、项目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的职责民政部门、项目总体职能;第二章项目申报共4项,明确了项目申报的条件、材料、审核程序、项目审批、资助文件执行要求等;第三章项目建设共2项,明确了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标准。 ;第四章项目资金共5项,明确了项目资金来源、资助原则、使用范围和综合评价要求;第五章运营管理共3项,明确了项目运营管理的要求以及应遵循的法规政策。命名原则、墓葬空间供应方式;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对本项目的权限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第七章附则4条,明确了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要求、管理措施的责任部门、实施时间和期限、本措施的连续性要求过期后。
4、创新亮点。 1992年8月,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至今未作进一步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人民观念的变化,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的埋葬行为已经突破了《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为农村村民骨灰、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墓。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民发[2021]51号),宁夏民政“十四五”规划必须“十四五”期间完成。 《县级公益性殡葬(放)设施全覆盖》和国家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标准化工作要求。此次《办法》结合宁夏“人口少、面积小、居住相对集中”的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城乡公益性墓地”的概念,明确了自治区补助的办法。明确地区彩票公益金及配套试点县(区)财政资金支持殡葬设施建设补缺补短项目坚持“五统一”标准(墓地名称统一、墓地统一)。统一墓地名称、统一墓碑大小、统一墓葬面积、统一埋葬方式、统一墓地管理),提倡生态埋葬,禁止墓地石化、硬化,旨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良好的环境。为群众免费坟墓,减轻群众丧葬经济负担,普遍控制农村公益性墓地数量、随意占地、不规范管理使用。